声明

本文是学习GB-T 17932-2013 膜级聚酯切片 PET.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膜级聚酯切片(PET)
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包装、运输、贮存

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对苯二甲酸、乙二醇为主要原料生产的膜级基料聚酯切片和添加剂为二氧化硅或

其他无机盐的膜用母料聚酯切片,其他添加剂的膜用母料聚酯切片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片材用聚酯切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146.3 纺织品 化学纤维 第3部分:检验术语

GB/T 6678—200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6679—2003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4190 纤维级聚酯切片(PET) 试验方法

3 定义和术语

GB/T 4146.3和 GB/T14190 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异物 foreign matter

非聚酯类物质。

4 产品分类

膜级聚酯切片根据是否加入添加剂二氧化硅或其他无机盐,可分为膜级基料和膜用母料两类。

5 要求

5.1 外观

5.1.1 膜级基料聚酯切片为大小均匀的透明颗粒,无异物及可见黑斑的粒子。

5.1.2
膜用母料聚酯切片为大小均匀的透明或半透明颗粒,无异物及可见黑斑的粒子。

5.2 产品分等

膜级聚酯切片产品质量指标分为优等品、
一等品和合格品三个等级,低于合格品为等外品。

GB/T 17932—2013

5.3 性能指标

5.3.1 膜级基料聚酯切片性能项目和指标,见表1。

1 膜级基料聚酯切片性能项目和指标

序号

项 目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1

特性黏度/(dL/g)

M₁*±0.012

M₁ ±0.015

M₁ ±0.020

2

熔点/℃

M₂⁶ ±2

M₂ ±3

M₂ ±4

3

端羧基含量/(mol/t)

M₃⁶ ±4

M₃ ±5

M3±5

4

色度b值

M₄⁴ ±2.0

M₁ ±2.0

M₄ ±2.5

5

水分/% ≤

0.4

0.4

0.5

6

凝集粒子/(个/mg) ≤

1.0

4.0

6.0

7

二甘醇含量/%

M₅⁶ ±0.3

Ms±0.4

Ms±0.5

8

铁分/(mg/kg) ≤

2

5

6

9

粉末/(mg/kg) ≤

100

10

异状切片/% ≤

0.4

0.5

0.6

M₁为特性黏度中心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确定后不得任意更改。

M₂为熔点中心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确定后不得任意更改。

M₃为端羧基含量中心值,由供需双方在14 mol/t~36 mol/t范围内确定,确定后不得任意更改。

M:为色度b值中心值,由供需双方在≤8.0范围内确定,确定后不得任意更改。

M;为二甘醇含量中心值,由供需双方在0.6%~2.0%范围内确定,确定后不得任意更改。

5.3.2 膜用母料聚酯切片性能项目和指标,见表2。

2 膜用母料聚酯切片性能项目和指标

序号

项 目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1

特性黏度/(dL/g)

M₁⁴ ±0.012

M₁ ±0.015

M₁ ±0.020

2

熔点/℃

M₂⁶ ±2

M₂ ±3

M₂ ±4

3

端羧基含量/(mol/t)

M₃⁶ ±4

M₃ ±5

M3±5

4

色度b值

M₄⁴ ±2.0

M₁ ±2.0

M₁ ±2.5

5

水分/% ≤

0.4

0.4

0.5

6

凝集粒子/(个/mg) ≤

1.0

4.0

6.0

7

二甘醇含量/%

M₃⁶ ±0.3

Ms±0.4

Ms±0.5

8

铁分/(mg/kg) ≤

2

4

6

9

粉末/(mg/kg) ≤

100

10

异状切片/% ≤

0.4

0.5

0.6

11

灰分(含添加剂和改性催化剂)/(mg/kg)

M₆'×(1±8%)

M₁为特性黏度中心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确定后不得任意更改。

M₂为熔点中心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确定后不得任意更改。

M:为端羧基含量中心值,由供需双方在14 mol/t~36 mol/t范围内确定,确定后不得任意更改。

M₄为色度b值中心值,由供需双方在≤8.0范围内确定,确定后不得任意更改。

M;为二甘醇含量中心值,由供需双方在0.6%~2.0%范围内确定,确定后不得任意更改。

M。为灰分(含添加剂和改性催化剂)中心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确定后不得任意更改。

GB/T 17932—2013

6 试验方法

6.1 特性黏度试验

按GB/T 14190 中毛细管黏度计法规定执行,特性黏度单位为 dL/g,
其中苯酚/1,2-二氯苯质量比

为50:50或60:40,结果精确至三位小数。

6.2 熔点试验

按GB/T 14190 中显微镜法或差示扫描量热法规定执行,结果精确至个位数。

6.3 端羧基含量试验

按GB/T14190 中容量滴定法或光度滴定法规定执行,结果精确至个位数。

6.4 色度 b 值试验

按GB/T 14190 中干燥法规定执行。

6.5 水分试验

按GB/T14190 中重量法规定执行,结果精确至一位小数。

6.6 凝集粒子试验

按 GB/T 14190 规定执行。

6.7 二甘醇含量试验

按GB/T 14190 中甲醇酯降解法规定执行,结果精确至一位小数。

6.8 铁分试验

按GB/T 14190 规定执行,结果精确至个位数。

6.9 粉末和异状切片试验

按 GB/T14190
规定执行,粉末的试验结果精确至个位数,异状切片的试验结果精确至一位小数。

6.10 灰分试验

按GB/T 14190 规定执行,单位为毫克每千克(mg/kg), 结果精确至个位数。

6.11 外观试验

将试样混合均匀后,取50 g
左右的试样均匀分布于白色器皿或滤纸上进行目测,观察有无异物及

可见黑斑的粒子。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类型

检验类型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GB/T 17932—2013

下列情况下须进行型式检验:

a) 规定的周期性检验时;

b) 当生产设计、工艺、原料有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检验机构要求进行型式检验时。

7.2 检验项目

7.2.1 表1、表2中的各项性能项目均为型式检验项目。

7.2.2
表1中的特性黏度、端羧基含量、色度、水分、二甘醇含量、异状切片等六项性能指标;表2中的特
性黏度、端羧基含量、色度、水分、二甘醇含量、异状切片、灰分等七项性能指标,为出厂检验项目;其余为
定期检验项目。

7.3 组批规则

在一定范围内采用周期性取样组成检验批号。
一个生产批可由一个检验批组成,也可由若干检验

批组成。

7.4 取样规定

7.4.1
出厂检验时,样品由在线取样器自动抽取,或按一定的时间间隔在生产线上手工抽取。

7.4.2 包装后产品的取样按GB/T6679—2003 规定执行,取样包数按 GB/T6678—2003
规定执行。

7.4.3 试验用样品量不低于500 g,仲裁时样品量不低于1000 g。

7.5 判定规则

7.5.1 性能项目的测定值或计算值按 GB/T 8170
中修约值比较法与表1、表2指标中的极限数值比

较,评定等级。

7.5.2 逐项判定等级,以各项性能指标中最低的等级判定该批产品的等级。

7.6 复验规则

7.6.1 通则

产品到收货方时,应及时检查包装件的外包装、件数、质量与货单是否一致。如因运输或贮存等原

因影响品质时,需查明责任,由责任方负责。

当产品到收货方三个月内,如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报告单或数量不符合时可提交复验。若该

批产品的数量使用了三分之一以上时,不应申请复验。

如果收货方可以出示相关证据证明该批产品确实影响到后加工产品的质量,并造成严重损失时,应

分析原因,明确双方责任、协商处理。必要时,可申请仲裁。

7.6.2 检验项目

同7.2。仲裁时,如有项目涉及两种以上试验方法时,原则上按 GB/T 14190
中相关试验方法的 A 法

进行试验;如利益双方协商一致,可采用B 法。

7.6.3 组批规定

按原生产批号组批。

GB/T 17932—2013

7.6.4 取样规定

同7.4。

7.6.5 复验评定

7.6.5.1 质量指标项目的测定值或计算值按GB/T8170
中修约值比较法与表1、表2指标中的极限数

值比较,评定等级。

7.6.5.2
产品综合等级的评定,按7.5.2评定,高于或等于原等级则判为符合,低于原等级则判为不

符合。

8 标志

包装件上应标明产品名称、规格、等级、批号、净质量、生产日期、产品标准编号、商标、生产企业名

称、地址等相关信息以及产品防护、搬运等警示标志。

9 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包装

9.1.1
产品以包装袋包装或槽车装运的形式出厂。包装袋应为带有内衬的编织袋。可根据用户需求
外罩聚乙烯防尘薄膜。装运产品的槽车应清洁、干燥。

9.1.2 每批产品应附产品合格证。

9.2 运 输

产品为非危险品。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应按产品警示标志规定执行,应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产品受

潮、暴晒、受污染和包装受损,禁止抛卸。

9.3 贮存

9.3.1
产品按批堆放,应置于阴凉、干燥、通风并配有消防设施的仓库内,应远离热源,避免阳光直接照
射。严禁在露天堆放。

9.3.2 产品贮存期一般从生产之日起,不超过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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